东阳市九亘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东阳市九亘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783民初4754号
原告:潘有灯,男,1968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原告妻子),女,1969年10月16日出生,住东阳市。
被告:东阳市九亘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白云街道建工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3698254810Y。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有灯与被告东阳市九亘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潘有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潘有灯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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