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红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赤峰红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赤峰龙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4民申130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赤峰红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0127514-6,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建设大街东段。
法定代表人:刘树全,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清敏。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赤峰龙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05780187-X,住所地:赤峰市敖汉旗四家子镇热水汤村。
法定代表人:刘井军,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赤峰红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赤峰龙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赤峰市敖汉旗人民法院(2016)内0430民初33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审查过程中,赤峰红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赤峰红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赤峰红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刘金龙
审判员 静恩源
审判员 阎 明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东书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