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红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赤峰坤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赤峰红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内04执8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赤峰坤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哈达街东段原果菜粮南院。

法定代表人:孔凡贵,经理。

被执行人:赤峰红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中昊客运站东门200米。

法定代表人:刘树全,经理。

本院执行的赤峰坤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赤峰红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赤峰红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第三人王志玲在松山区人民法院以(2020)内0404民初4072号案件主张管理费,且被执行人主张的王志玲管理费已被人民法院保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赤峰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赤仲裁字第133号仲裁裁决由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执行。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哈 斯

审判员 戴 飞

审判员 李学文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孙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