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红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克什***未来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赤峰红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克什***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内0425执593号
申请执行人:克什***未来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150425078355266H,住所地克什***经棚镇兴城投资有限公司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韩旭东。
被执行人:赤峰红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150404701275146Y,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建设大街东段。
法定代表人:刘树全。
本院在执行克什***未来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赤峰红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2019)内0425民初845民事调解书申请法院执行红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将涉案工程的质量合格证明提供给克什***未来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后,依法于2021年02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财产报告令和执行通知书,于2021年7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高令。依照(2019)内0425民初845号生效的调解书赤峰红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应于2020年7月30日前将涉案工程的质量合格证明提供给被告克什***未来城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克什***未来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30日前给付赤峰红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欠款人民币2800000.00元,如不能按期提交工程质量合格证明,则付款时间顺延,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向赤峰红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发出通知,限赤峰红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3月19日前将涉案工程的质量合格证明提交至本院,赤峰红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逾期未向本院提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提供涉案工程的质量合格证明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姜国忠
审判员  樊志敏
审判员  张 锴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王英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