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内0403执212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9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赤峰市。
被执行人赤峰红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建设大街东段。
法定代表人刘树全,董事长。
被执行人胥鹏举,男,1973年8月20日出生,蒙古族,市民,住赤峰市。
被执行人夏永利,男,1981年7月12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赤峰市。
被执行人吉林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高新开发区硅谷西街**。
法定代表人孙萌光,董事长。
本院于2017年11月30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申请执行人胥鹏举、夏永利、吉林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赤峰红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439067.16元。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此予以认可,申请执行人所申请的债权439067.16元未得到受偿。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对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403民初135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吉林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了证据证明已经在承担的义务范围内履行了义务。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
一、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6)内0403民初135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
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胥鹏举、夏永利、赤峰红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恢复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6)内0403民初135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汉龙
审判员 吕宏伟
审判员 李竹丽
二〇二〇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闫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