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红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赤峰红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402财保187号
申请人:赤峰红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
法定代表人:刘树全,经理。
被申请人:***,女,1969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松山区。
申请人赤峰红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追偿权纠纷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赤峰红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定规,裁定如下:
准予采取保全措施。
审判员 霍俊彤
二○二〇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周英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