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巨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关于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政府五里界街道办事处湖北巨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鄂01执异347号
本院在执行湖北巨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星建设公司)与湖北大都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都地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政府五里界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五里界办事处)对本院的执行行为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1条第1款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履行通知必须直接送达第三人。第63条规定,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零一条规定: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对他人的到期债权,可以作出冻结债权的裁定,并通知该他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该他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申请执行人请求对异议部分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本案中,本院在被执行人大都地产公司无金钱履行能力的情况下,作出(2019)鄂01执2646号执行裁定,冻结大都地产公司在五里界街道办事处的到期债权,并向五里界街道办事处送达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于法有据。五里界街道办事处虽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但也并不发生承认债务存在的实体法效力。现大都地产公司已就其与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政府、五里界办事处行政协议纠纷提起诉讼,尚在审理中,本院据此亦未进一步对五里界办事处采取强制措施。综上,五里界街道办事处所提执行异议,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所规定执行行为异议受理范围,依法应予驳回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经查,原告巨星建设公司与被告大都地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作出(2017)鄂01民初2292号民事判决。被告大都地产公司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26日作出(2019)鄂民终94号民事调解书。2019年8月20日,巨星建设公司依据生效的(2019)鄂民终94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以(2019)鄂01执2646号立案执行。 2019年9月16日,本院作出(2019)鄂01执2646号执行裁定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被执行人大都地产公司在五里界办事处的到期债权16784159元,冻结期限三年(自2019年9月17日起至2022年9月16日止)。次日,本院向五里界办事处作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要求五里界办事处收到通知起15日内直接向申请执行人巨星建设公司履行其对被执行人大都地产公司所欠的到期债务16784159元。 另查明,2009年7月31日,五里界办事处(甲方)与大都地产公司前身湖北大都置业有限公司(乙方)签订了《武汉市江夏区五里界旧城改造项目战略框架合作协议》,该协议第三条第(一)项约定“本项目按土地一级开发的方式进行,即由乙方自筹资金,组建并在江夏区注册针对本项目的投资开发公司在本协议第二条第一款约定的区域范围内进行一级开发”。 2019年5月27日,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公证处出具(2019)鄂江夏内证字第696号《公证书》,证明五里界街道办事处于2019年5月10日向大都地产公司送达《解除合同通知书》。该通知书内容为:“你我双方于2009年7月31日签订了《武汉市江夏区五里界旧城改造项目战略框架合作协议》,在该协议履行过程中,你方严重违约,致使协议所约定项目已停滞、停工数年,协议约定的项目实施期限和进度计划安排远远未能达到,你方的违约行为符合该协议约定的合同解除条件及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的合同法定解除情形,你方的不履约行为已给地方城镇的发展与建设造成巨大的困难和障碍,该协议的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且你方早已负债累累、涉诉数百起,未履行到期债务金额特别巨大,在多个案件中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你方已完全丧失继续履行协议的能力。综上,我方决定解除与你方签订的《武汉市江夏区五里界旧城改造项目战略框架合作协议》,终止该协议的履行。你方对本解除决定不服的,有权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 再查明,大都地产公司诉告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政府、五里界办事处行政协议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以(2019)鄂01行初298号立案审理。大都地产公司在该案中的诉讼请求为:1、依法判令两被告继续履行《武汉市江夏区五里界旧城改造项目战略框架合作协议》、《五里界旧城改造暨新城建设项目土地一级开发成本管理和溢价收入分配办法》及“静态投资平衡方案”系列行政协议;2、依法判令两被告依据上述行政协议履行4000亩合作范围内的征地、拆迁、安置,以及其中2374.27亩开发用地的收储、挂牌义务;3、依法判令两被告挂牌出让2374.27亩土地取得收入后,向原告履行给付开发成本、应得分成收益的义务,并将被告应得分成收益支付至协议约定的共管账户;4、依法判令两被告按照《武汉市江夏区五里界旧城改造项目战略框架合作协议》的约定向原告兑现《关于加快推进五里界集镇旧城改造工作的意见》(夏办发【2009】14号)的优惠扶持政策;5、本案的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案经审理,本院于2020年1月29日作出(2019)鄂01行初298号行政判决,1、责令被告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政府、被告五里界办事处继续履行《武汉市江夏区五里界旧城改造项目战略框架合作协议》、《五里界旧城改造暨新城建设项目土地一级开发成本管理和溢价收入分配办法》及静态投资平衡方案;2、驳回原告大都地产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该判决本院认为部分载明:“2、关于《框架合作协议》部分内容是否存在与国家关于土地出让金的管理制度相悖,损害了国家及社会公共利益,应为无效条款的问题,……《框架合作协议》的相关内容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禁止性规定,被告五里界街道办事处关于《框架合作协议》部分内容无效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6、关于被告五里界街道办事处《解除合同通知书》的效力问题。……被告五里界街道办事处推卸自身应负义务,将项目停滞、停工的责任全部推给原告,是对优益权的滥用,显然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故被告五里界街道办事处《解除合同通知书》无效。”等内容。 五里界办事处不服上述判决,已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驳回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政府五里界街道办事处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张鹰战 审判员  徐 文 审判员  周 晨
书记员  高 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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