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巨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湖北巨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利民商店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28民终52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巨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珍珠路12号盈嘉酒店22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瀛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利民商店,住所地湖北省鹤峰县容美镇溇水大道9139号。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之夫),男,1950年1月15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鹤峰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均,男,1973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 上诉人湖北巨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利民商店、**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鹤峰县人民法院(2020)鄂2828民初8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鹤峰县人民法院(2020)鄂2828民初85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北省鹤峰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湖北巨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88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杨 芳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向**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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