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28民终52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巨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珍珠路12号盈嘉酒店22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瀛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利民商店,住所地湖北省鹤峰县容美镇溇水大道9139号。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之夫),男,1950年1月15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鹤峰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均,男,1973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
上诉人湖北巨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利民商店、**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鹤峰县人民法院(2020)鄂2828民初8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鹤峰县人民法院(2020)鄂2828民初85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北省鹤峰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湖北巨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88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杨 芳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向**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