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盛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盛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甘肃兰花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甘01民终188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盛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津路69号。
法定代表人:汤学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拜小燕,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甘肃兰花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花寨子乡八里镇东果园村2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栖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58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1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上诉人甘肃盛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甘肃兰花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18)甘0102民初85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18)甘0102民初852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甘肃盛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88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冯诚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潘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