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甘0111民初318号
原告:武山兴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武山县。
法定代表人:**元,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金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盛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
法定代表人:汤学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作彦,该公司员工。
被告:甘肃盛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一分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甘肃中天健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武山兴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甘肃盛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告甘肃盛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一分公司、被告甘肃中天健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8日作出(2019)甘01民终2338号民事裁定书,发回我院重审。本院于2020年3月23日向原告武山兴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七日内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原告武山兴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3月25日签收后七日内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武山兴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逾期拒不交纳诉讼费用,按自动撤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1740元,减半收取计5870元。
审判长吴存乾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