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甘0111执恢3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70年4月20日,系湖北省大悟县村民,兰州市城关区。
被执行人:甘肃盛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
法定代表人:汤学进,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甘肃盛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红民二初字第3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202340元(含执行费2892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对被执行人甘肃盛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财产状况进行查控,其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