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民终498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盛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津路69号。
法定代表人:汤学进,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根强,上海市汇业(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甘肃兰花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花寨子乡八里镇东果园村23号。
法定代表人:马汉玉,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永俊,甘肃维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马玉琪,男,1964年9月27日出生,回族,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上诉人甘肃盛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盛唐建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甘肃兰花商贸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马玉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盛唐建筑公司不服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19)甘0102民初114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19)甘0102民初1146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重审。
甘肃盛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704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白丽娟
审 判 员 李文军
审 判 员 李 娜
二〇二二年四月六日
法官助理 周碧彤
书 记 员 潘 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