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盛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甘肃盛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03民初2887号
原告:***,女,1982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
被告:甘肃盛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津路69号。
法定代表人:汤学进,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根强,上海市汇业(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甘肃盛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 笑 千
人民陪审员 李  静
人民陪审员 白  婧
二〇二二年一月七日
法官 助理 胡  洁
书 记 员 ?龙学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