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信和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诉人某某与被上诉人高红军、某某、某某、淮北信和水利公司、淮北蓝宇相某某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6民终117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金华,国浩律师(合肥)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瑱,国浩律师(合肥)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红军,男,1974年7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1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龙岗经济开发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3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上述三被上诉人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敬武,安徽启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三被上诉人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立军,安徽启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淮北信和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长山路、桓潭路交叉口东南角。

法定代表人:李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永强,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淮北市蓝宇相***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淮海西路12号凤凰城89幢。

法定代表人:胡伟,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锋,安徽律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高红军、***、***、淮北信合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淮北市蓝宇相***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2017)皖0603民初24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对高红军、***、***已经支付***工程款数额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2017)皖0603民初243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345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葛侠

审判员  张琦

审判员  李姗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周梦漪

书记员李玥彤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