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602民初8220号
申请人:***,男,1967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申请人:淮北信和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长山路、柦谭路交叉口东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00738913367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四坤与被申请人淮北信和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淮北信和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60万元予以冻结。申请人***提供亚太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担保函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四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淮北信和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60万元予以冻结。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