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602民初8220号之一
原告:***,男,1967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
被告:淮北信和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长山路、桓谭路交叉口东南角。
法定代表人:***。
被告:亳州金地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毫州市魏武大道中段路西。
法定代表人:蒋建峰。
原告***与被告淮北信和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亳州金地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于文礼
人民陪审员*永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