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421民初4553号
原告:安徽恒岩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桂集镇勇敢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217810862482。
法定代表人:张盛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初春,安徽州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北信和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长山路、桓谭路交叉口东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007389133670。
法定代表人:李华,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安徽恒岩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北信和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原告安徽恒岩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恒岩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恒岩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20元,减半收取计2110元,由原告安徽恒岩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许波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杜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