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6民终91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淮北市******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淮海西路12号凤凰城89幢。
法定代表人:胡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曼,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峰,安徽律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
原审被告:郭本良,男,1971年5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龙岗经济开发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合肥市滨湖新区。
原审被告:陈文早,男,1963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原审被告:高红军,男,1974年7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合肥市。
上述三原审被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敬武,安徽启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三原审被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立军,安徽启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淮北信和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长山路、桓潭路交叉口东南角。
法定代表人:李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鸿谋,男,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淮北市******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本良、陈文早、高红军、淮北信和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2020)皖0603民初53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淮北市******置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3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淮北市******置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淮北市******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42元,减半收取421元,由上诉人淮北市******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赵永生
审判员 李 姗
审判员 葛 侠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段超群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