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共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青2521民初1378号
原告:海东市乐都区天恒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何某。
被告:淮北信和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李某。
被告:**,公民身份号码:×××,住所地:江苏省丰县。
原告海东市乐都区天恒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2020年11月9日,原告海东市乐都区天恒劳务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海东市乐都区天恒劳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当事人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东市乐都区天恒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77元,由原告海东市乐都区天恒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桑 周 吉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才让措毛
书 记 员 杜 晶
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