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百色矿山机械厂有限公司

广西百色矿山机械厂有限公司与雷朋电气集团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1182民初2019号之一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雷朋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西百色矿山机械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申请人申请,本院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广西百色矿山机械厂有限公司财产。申请人雷朋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另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广西百色矿山机械厂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800000元或等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栾汉勤
书记员  郭 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