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百色矿山机械厂有限公司

江苏中煤电缆有限公司与广西百色矿山机械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0282民初4652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中煤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煤公司)与被告广西百色矿山机械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矿山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中煤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矿山公司价值29万元的财产,并以自有资产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中煤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矿山公司(含矿山公司下属分支机构)的银行存款29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及财产权益(含矿山公司对外享有的债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钱文卿
法官助理 陈翰迪 书 记 员 李智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