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内0722民初715号
原告:***,男,1971年7月5日出生,鄂温克族,个体,住内蒙古自治区。
被告:岳鹏,男,成年,汉族,个体,住内蒙古自治区。
被告: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腾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
法定代表人:姜俊山,职务:总经理。
被告:黑龙江省翔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
法定代表人:常丽虹。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腾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省翔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 伟
人民陪审员 曹 满
人民陪审员 张海琴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曲彦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