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腾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腾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根河市文化旅游广电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根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内0785民初819号 原告: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腾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尼尔基镇沿江街46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项目经理。 被告:根河市文化旅游广电局,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根河市中央街23号。 负责人:松岭。 原告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腾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腾达建筑公司)与被告根河市文化旅游广电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腾达建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根河市文化旅游广电局负责人松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腾达建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根河市文化旅游广电局支付工程款590949.7元;2.依法判令根河市文 化旅游广电局支付利息,以590949.7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3.85%计算,自2022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1月30日利息为20855元。事实和理由:腾达建筑公司承建根河市图书馆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因根河市文化旅游广电局因素致使工程无法按计划进行,原、被告双方于2020年6月5日签订了《施工合同解除协议》约定剩余工程款3636499元根河市文化旅游广电局分三年向腾达建筑公司支付,其中2021年年底支付工程款1090949.7元,然而当腾达建筑公司多次向根河市文化旅游广电局索要该款,根河市文化旅游广电局仅于2022年10月21日向腾达建筑公司支付工程款50万元,余款590949.7元至今未支付,故诉至法院。 根河市文化旅游广电局辩称,腾达建筑公司在施工时违约,导致工程延误,不应该支付利息,算法也不对。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6月5日,腾达建筑公司与根河市文化旅游广电局签订施工合同解除协议,其中约定的2021年年底前拨付剩余工程款的30%,计1090949.7元,根河市文化旅游广电局支付了50万元,尚欠工程款590949.7元。根河市文化旅游广电局至今未给付,庭审中,腾达建筑公司同意按照根河市文化旅游广电局主张的利率(即年利率3.7%)计算。 本院认为,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各 方均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故对腾达建筑公司要求根河市文化旅游广电局给付工程款590949.7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关于工程款利息的计算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腾达建筑公司同意按照根河市文化旅游广电局主张的利率(即年利率3.7%)计算,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本院对腾达建筑公司支付利息请求核定为19948.2元。 关于根河市文化旅游广电局辩称系因腾达建筑公司施工违约导致工程延误,故不应该支付利息,但其未提供证据证明,不予采信。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根河市文化旅游广电局给付原告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腾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590949.7元及利息19948.2元,合计610897.9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案件受理费9918.04元,减半收取计4959.02元,由被告根河市文化旅游广电局负担。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刘   宝   军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八十八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行期 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