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轻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9756江苏远方电缆厂有限公司与山西省轻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282民初9756号之二
原告:江苏远方电缆厂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250438857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山西省轻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1100147533。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远方电缆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方公司)与被告山西省轻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0日立案。原告远方公司于2017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远方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远方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42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0423元,由远方公司负担。
审判员季仲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