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长治市屯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晋0405民初717号
原告长治市万达钢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治市屯留区。
法定代表人张玉峰,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雪伟,山西麟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山西省轻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
法定代表人王昕,职务董事长。
原告长治市万达钢诺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省轻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长治市万达钢诺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长治市万达钢诺商贸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付款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该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治市万达钢诺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9305元,由原告长治市万达钢诺商贸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赵华卿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秦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