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和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高文强、太和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13民终1077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男,汉族,1968年7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泗县。
委托代理人:***,安徽玉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太和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太和县莲蒲路盛世华庭对面香港艾乐亲子园三号楼303-3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271769502N(1-1)。
法定代表人:于海洋,系该公司董事长。
一审第三人:***,男,汉族,1979年9月15日出生,确认地址安徽省泗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太和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2019)皖1324民初40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4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2019)皖1324民初404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14740元,退还***。
审判长解亚洁
审判员***
审判员*柳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