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和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太和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皖122民催2号
申请人:太和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91年3月17日出生,住安徽省太和县。
申请人太和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7年4月1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向本院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2016年12月20日,建行太和支行签发的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票据号0010004123193377;票面金额:60000元;出票日期:2016年12月20日,申请人:太和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收款人:盐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出票行:建行太和支行)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太和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栾夫兴
审判员高峻
人民陪审员杨敏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附:本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