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和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324民初2626号
原告:***,男,汉族,1979年9月15日出生,确认地址安徽省泗县。
原告:***,男,汉族,1968年7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泗县。
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杨培孝,安徽玉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和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太和县莲蒲路盛世华庭对面香港艾乐亲子园三号楼303-3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271769502N。
法定代表人:于海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问清,安徽皖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太和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因疫情影响审理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有处分权,原告现提出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169元,退还原告***、***。
审判员 殷 来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杨楠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