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和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太和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3民辖终5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太和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XXXXXXXXXXXXXX。住所地:太和县。
法定代表人:于海洋,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生于1963年,汉族,住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公民身份号码610XXXXXXXXXXXXXXX。
上诉人太和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2021)陕0322民初56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太和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约定的协议管辖条款应为无效条款,本案应本着诉讼管辖两便原则,由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双方当事人在涉案合同中明确约定: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时,甲乙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通过公司法律事务顾问处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书面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明确、具体,且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相关法律规定,应属有效,各方当事人均应共同遵守。本案案涉工程所在地为凤翔县,故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作为协议约定管辖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赵宪
审判员李红宝
审判员马林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景涛
书记员宁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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