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和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齐海南、太和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皖1222民初7486号

原告:***,男,汉族,1974年12月23日生,住安徽省利辛县。

委托代理人:孙春峰,安徽鹿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齐海南,男,汉族,1966年5月25日生,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

被告:太和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和县莲浦路盛世华庭对面香港艾乐亲子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2711769502N。

法定代表人:于海洋,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齐海南、太和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和县水电建筑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年9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的委托代理人孙春峰到庭参加诉讼;齐海南、太和县水电建筑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390000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从2017年11月1号至39万元还清为止)。2、本案的诉讼费、律师费、诉讼保全责任险保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太和县水电建筑公司负责太和县锚地项目的施工,齐海南系锚地工程的施工班组,***负责为施工提供石子和石粉。2017年9月29日经结算,由齐海南为***出具欠条:“今欠到***太和锚地材料款(石子)共计肆拾叁万元整。双方协商2017年10月底付清。欠款人齐海南,身份证号:3623291966××××××××,2017年9月29日。太和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齐军峰作为见证人签字。后经催要,齐海南支付原告40000元,尚欠390000元多次催要,齐海南拖延不付。

齐海南辩称:太和县水电建筑公司承包给江西滕王阁环保有限公司承建,齐海南只是施工组,因为我方江西滕王阁环保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涉案未归。齐海南在施工结束至今也有四百多万元工程款没有结清,所欠***430000元人民币,齐海南已想尽一切办法还了40000元,并多次向***解释工程余款暂时无法结清的原因,待我方结清了工程款时,一定会及时付清材料余款。

经审理查明:齐海南负责锚地工程的施工期间,***负责为施工提供石子和石粉。2017年9月29日经结算,由齐海南为***出具欠条:“今欠到***太和锚地材料款(石子)共计肆拾叁万元整。双方协商2017年10月底付清。欠款人齐海南,身份证号:3623291966××××××××,2017年9月29日。”齐军峰作为见证人签字。经***催要,齐海南付***款40000元。2020年8月10日,齐海南重新给***出具一张欠条,载明:“今欠到***太和锚地材料款(碎石子)共计叁拾玖万元整(390000.00)。欠款人齐海南,身份证号:3623291966××××××××,2020年8月10日。注(2017年9月29日的欠条作废,因为2017年10月份还了肆万元。”齐海南通过手机将该欠条发给***。

本院认为:齐海南尚欠***太和锚地材料款(碎石子)共计叁拾玖万元整,事实清楚,有齐海南为***出具的欠条和本案的庭审材料以及齐海南的答辩状为证。***要求齐海南偿还材料款390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齐海南应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材料款还清之日的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其余诉讼请求,证据不力,依法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齐海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材料款390000元及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2020年9月23日计算到欠款还清之日)。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150元,减半收取3575元,财产保全费2470元,合计6045元由被告齐海南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耿万生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慧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