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中大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依职权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0民监9号
二审上诉人(一审原告):***,男,1961年5月24日出生,住,汉族,住湖北省浠水县。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男,1976年3月24日出生,住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
原审第三人:湖北中大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浠水经济开发区建设路。
法定代表人:张东兴,董事长。
二审上诉人***与二审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湖北中大建设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1日作出(2021)鲁10民再111号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裁定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2021)鲁10民再111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按二审上诉程序处理。
审判长  张丽萍
审判员  许 萍
审判员  郭林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王颖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