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中大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1125执恢118号
申请执行人:***,女,1969年2月1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住浠水县。
申请执行人:***,女,1966年6月1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住浠水县。
被执行人:湖北中大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浠水县经济开发区建设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574463222XC。
案外人:郑志刚,男,197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住浠水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北中大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以及案外人达成执行和解,需长期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三)项、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鄂1125执恢118号案件的执行。
需要再次申请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八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提出书面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高水彬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龚 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