巩义市飞龙塑胶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巩义支行、巩义市飞龙塑胶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民申440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巩义支行。住所地:河南省巩义市人民路**。
负责人:***,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辰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经邦,河南辰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巩义市飞龙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巩义市芝田镇东沟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绍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绍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郑州天意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巩义市回郭镇柏漫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一审被告:***,男,1955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
一审被告:***,男,1958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
一审被告:闫爱然,女,1958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
一审被告:***,男,1978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
一审被告:***,女,1980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
一审被告:***,女,1955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
再审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巩义支行因与被申请人巩义市飞龙塑胶有限公司,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郑州天意铝业有限公司,一审被告***、***、闫爱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01民终36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巩义支行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硕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时园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