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口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9)鲁0681执2288号之二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龙口市人民法院(2018)鲁0681民初331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07月22日向被执行人烟台海基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3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烟台海基置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烟台海基置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22508.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柳金红
书记员 张 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