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航天长峰科技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长春市吉宏通讯有限公司、吉林省嘉薇动力科技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104民初1074号
原告:长春市吉宏通讯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双阳区泰山路东商会大厦8楼807室。
法定代表人:吕志远。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畅,吉林集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省嘉薇动力科技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二道区东盛大街与荣光路交汇力旺.康都(三期)16号楼9层904号房。
法定代表人:李乐。
被告:北京航天长峰科技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永定路50号。
法定代表人:王艳彬。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丽娜,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长春市吉宏通讯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省嘉薇动力科技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航天长峰科技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1日立案。原告长春市吉宏通讯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长春市吉宏通讯有限公司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纠纷,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长春市吉宏通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87.00元,减半收取计2,794.00元,由长春市吉宏通讯有限公司负担,剩余2,794.00元退还长春市吉宏通讯有限公司。
审判员  徐健
二〇二二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张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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