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航天长峰科技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航天长峰科技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05民初3453号
原告:北京航天长峰科技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永定路50号。
法定代表人:王艳彬,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波,该单位员工。
被告:国防科学技术大学信息工程研究院,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德雅路54号国防科大院内。
法定代表人:刘书雷。
原告北京航天长峰科技工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国防科学技术大学信息工程研究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3日受理后,经本院通知,原告北京航天长峰科技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本院指定期间交纳诉讼费用,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航天长峰科技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陈辉伟
人民陪审员  孟海琴
人民陪审员  李 恒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  徐绯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