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航天长峰科技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航天长峰科技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和硕县教育和科学技术局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28执3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北京航天长峰科技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永定路50号。
法定代表人:王艳彬,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和硕县教育和科学技术局,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和硕县特吾里克镇石材大道。
法定代表人:马前,该单位局长。
申请执行人北京航天长峰科技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和硕县教育和科学技术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巴仲字第19号仲裁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北京航天长峰科技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于2022年2月28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北京航天长峰科技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本案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本院(2022)新28执31号,北京航天长峰科技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和硕县教育和科学技术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郑     强
审判员 张  剑  飞
审判员 敖 其 尔 加 甫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麦尔旦江·吐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