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8民初7641号
申请人:北京航天长峰科技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永定路5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政务服务局,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西城区阿拉善政务服务大厅8楼。
负责人:**。
原告北京航天长峰科技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政务服务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北京航天长峰科技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航天长峰科技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航天长峰科技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242.5元(北京航天长峰科技工业集团有限公司预交38485元),由北京航天长峰科技工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余款19242.5元于裁定书作出后退还北京航天长峰科技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审判员 高增播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