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京0108民初47494号
原告广州佳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太极信息系统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向原告广州佳杰科技有限公司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其未在七日内预交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州佳杰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王 懿
人 民 陪 审 员 吴 健
人 民 陪 审 员 刘玉凤
书 记 员 赵 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