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太极信息系统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乐新中瑞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太极信息系统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京0108民初30070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乐新中瑞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太极信息系统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原告北京乐新中瑞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北京太极信息系统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乐新中瑞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亦未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可以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乐新中瑞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太极信息系统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05元,原告北京乐新中瑞科技有限公司已交纳,由其自行负担。
审判员宁璐
书记员梁宇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