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103民初17508号
原告:中铁信**(北京)软件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10号。
法定代表人:胡小宁,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晨熙,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丰台路口139号202室。
法定代表人:韦国
被告: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赣龙铁路GL-7标工程指挥部,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莲东莲滨小区2-1号楼2梯1405室。
联系人:蔡玉杰
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中铁信**(北京)软件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赣龙铁路GL-7标工程指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中铁信**(北京)软件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2月2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铁信**(北京)软件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或裁定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行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铁信**(北京)软件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铁信**(北京)软件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玉雪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谢美荣
书 记 员 周月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