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信弘远(北京)软件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中铁信弘远(北京)软件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镇江市民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1191民初111号
原告:中铁信弘远(北京)软件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镇江市民卡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南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铁***(北京)软件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镇江市民卡有限公司购销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原告中铁信弘远(北京)软件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确系自愿,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铁***(北京)软件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镇江市民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3368元,共计3393元,由原告中铁***(北京)软件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