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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为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某某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贵州有限公司仁怀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黔0382民初898号
原告:**,男,1990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贵州有限公司仁怀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仁怀市城南社区国酒大道西侧。
负责人:**。
第三人:华为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望京大道西侧。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贵州有限公司仁怀分公司及第三人华为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立案。原告***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1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