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为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华为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湖北长江时代通信有限公司、艾维通信集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102执恢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华为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望京大道西侧。

法定代表人:汤启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凯(特别授权代理),湖北市浩天信和(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强(特别授权代理),北京市浩天信和(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湖北长江时代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君安大厦3层。

法定代表人:胡文玲。

被执行人:***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开发区珞瑜路吴家湾紫菘花园南侧(吴家湾789号湖北省通信管理局综合办公楼五楼)。

法定代表人:丁健越,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华为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长江时代通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深圳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深仲裁字第2545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5月11日立(2018)鄂0102执1602号案件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服务款1,838,970元及利息(以1,838,97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自2013年1月15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补偿律师费75,000元,仲裁费41,594元,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执行中,经对被执行人湖北长江时代通信有限公司的财产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于2018年11月6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北京华为数字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第三人***信集团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于2019年9月9日作出(2019)鄂0102执异36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追加第三人***信集团有限公司为(2018)鄂0102执1602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本院于2020年1月7日恢复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通过司法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湖北长江时代通信有限公司、***信集团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本院二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进行财产调查工作,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房产、车辆、足额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冻结其银行账户,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本院认为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丽娜

审判员  王国林

审判员  陈颢号

二〇二〇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宋卓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