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8)鄂01执251号
华为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湖北长江时代通信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仲裁纠纷一案,深圳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2月27日作出的(2016)深仲裁字第2545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华为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4月16日依法立案执行。
经查,被执行人湖北长江时代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的管辖区域内,为提高执行效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深圳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2月27日作出的(2016)深仲裁字第2545号裁决书,指定由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魏 风
审判员 芦 斌
审判员 喻英辉
书记员 严继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