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8)鄂0102执1602号
申请执行人华为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长江时代通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深圳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深仲裁字第2545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服务款1,838,970元及利息(以1,838,97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自2013年1月15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补偿律师费75,000元,仲裁费41,594元,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通过司法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本院认为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通过二次全国网络查控系统进行财产调查工作,经查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均无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丁 毅
审判员 范 勤
审判员 林惠群
书记员 余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