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103民初7362号之二
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心象天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孟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方明,广东康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华为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望京大道西侧。
法定代表人:胡厚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新明,国浩律师(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程,国浩律师(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心象天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华为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7日立案。
原告北京心象天地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心象天地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心象天地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310元,减半收取计7155元,由原告北京心象天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姜光军
人民陪审员 隋保贵
人民陪审员 尹翠美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杨雯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