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0108民初4064号
原告:北京心象天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山东庄镇府前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75877309170。
法定代表人:孟旸,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勇旭,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龙岗区坂田华为总部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2038216。
法定代表人:赵明路,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仲卿,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华为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望京大道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016636709451。
法定代表人:汤启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仲卿,男,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心象天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华为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调解,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北京心象天地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北京心象天地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心象天地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8425元,减半收取34212.5元,由北京心象天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罗棋升
人民陪审员 银玉乐
人民陪审员 陈柳杉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
法官 助理 韦易芳
书 记 员 谈懿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