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宝丰电缆有限公司

焦作市通良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与焦作市宝丰电缆有限公司等9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802执104号
申请执行人:焦作通良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焦东南路5号。
法定代表人:王惠军。
委托代理人:李德军,系该单位员工。
被执行人:焦作市宝丰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解放区建设东路86号。
法定代表人:毋顺利。
被执行人:焦作市富瑞得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博爱县城曙光路2号。
法定代表人:陈大胜。
被执行人:焦作中小企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山阳区建设东路86号。
法定代表人:夏清生,董事长。
被执行人:毋顺利,男,1974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
被执行人:范庆荣,女,1969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
被执行人:***,男,1971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
被执行人:畅永梅,女,1971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
被执行人:陈大胜,男,1968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博爱县。
被执行人:谢燕,女,1970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博爱县。
申请人焦作通良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焦作市宝丰电缆有限公司、焦作市富瑞得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焦作中小企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毋顺利、范庆荣、***、畅永梅、陈大胜、谢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后,于2020年1月14日向被执行人焦作市宝丰电缆有限公司、焦作市富瑞得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焦作中小企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毋顺利、范庆荣、***、畅永梅、陈大胜、谢燕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本院分别于2020年01月14日、2020年04月08日、2020年06月02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保险、证券、工商、理财产品等财产。本院向焦作市车管所发出协查通知,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权属登记信息,已向焦作市车管所下达车辆查封手续,查封被执行人谢燕名下豫HCX158车辆,被执行人陈大胜名下豫HY1999车辆,但车辆下落不明,暂无法处置。本院向焦作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发出协查通知,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权属登记信息,查封被执行人***、毋顺利、畅永梅、谢燕、陈大胜的房产,系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本院向焦作中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丰收路支行发出协查通知,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理财产品。本院向幸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发出协查通知,经查询被执行人无投保记录。本院向焦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出协查通知,经查询冻结被执行人***、毋顺利名下的住房公积金。2020年04月30日本院依法将焦作市宝丰电缆有限公司、焦作市富瑞得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焦作中小企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毋顺利、范庆荣、***、畅永梅、陈大胜、谢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截至2020年06月03日,申请执行标的15442400.00元,执行到位金额为0元。本案已立案超过三个月,因被执行人名下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无法提供相应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程志猛
审判员  周荣应
审判员  杜春晖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陈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