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1082执恢69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南合众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葛市魏武路东侧(长葛市工业孵化区),组织机构代码:67536567-3。
法定代表人:胡民生,任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焦作市宝丰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工业产业集聚区东部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78505647-6。
法定代表人:毋顺利,任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焦作市圣宝科技制钢有限公司,住所地:博爱县工业集聚区,组织机构代码:69489581-3。
法定代表人:陈千春,任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焦作市广兴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博爱县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78915713-5。
法定代表人:王小涛,任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河南卓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原焦作市卓诚环保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博爱县产业集聚区广兴南路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227631322046。
法定代表人:陈永峰,任公司财务负责人。
被执行人:毋顺利,男,1974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
被执行人:毋有利,男,1971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
被执行人:王俊勇,男,1964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
被执行人:贺广平,男,1964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博爱县。
被执行人:***,男,1969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博爱县。
被执行人:陈千春,女,1963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博爱县。
被执行人:莫文锋,男,1985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博爱县。
被执行人:郜秀良,男,1951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博爱县。
被执行人:钟爱军,男,197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
河南合众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焦作市宝丰电缆有限公司、焦作市圣宝科技制钢有限公司、焦作市广兴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卓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原焦作市卓诚环保机械有限公司)、毋顺利、毋有利、王俊勇、贺广平、***、陈千春、莫文锋、郜秀良、钟爱军追偿权纠纷一案,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许民初字第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毋顺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合众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本金3776838.22元及利息(2014年10月28日至2014年11月17日的利息按本金4264588.22元、利率日万分之六计算,2014年11月18日至还款之日的利息按本金3776838.22、利率日万分之六计算);二、被告焦作市宝丰电缆有限公司、焦作市圣宝科技制钢有限公司、焦作市广兴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卓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毋有利、王俊勇、贺广平、***、陈千春、莫文锋、郜秀良、钟爱军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三、驳回原告河南合众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被执行人焦作市宝丰电缆有限公司、焦作市圣宝科技制钢有限公司、焦作市广兴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卓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毋顺利、毋有利、王俊勇、贺广平、***、陈千春、莫文锋、郜秀良、钟爱军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河南合众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7月11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为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四、于2019年12月20日对被执行人毋顺利名下所有的位于河南省××解放区解放中路世纪新区14号楼1单元5号(产权证号:0530104180号)房产一套及被执行人毋有利名下位于河南省××解放区青年路××小区××楼××单元××号(房产证号:05××47号)房产一套进行了拍卖,两套房产已拍卖成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河南合众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焦作市宝丰电缆有限公司、焦作市圣宝科技制钢有限公司、焦作市广兴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卓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毋有利、王俊勇、贺广平、***、陈千春、莫文锋、郜秀良、钟爱军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河南合众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桂红亮
审判员 张建岭
审判员 王明欣
二〇二〇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何明杰